关于处级干部请假制度的规定
发布时间: 2011-03-01 浏览次数: 1578

院属各部门:

为加强学院的干部管理工作,完善干部的请假制度,切实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,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,经院党政领导同意,现将处级干部请假制度规定如下:

一、处级干部凡因公(包括参加会议、学术科研活动、参观考察等)、因私离沪三天以内,党务干部报党办、行政干部报院办备案;三天以上必须经院主管党政领导批准。

二、正处干部请事假二天以上(含二天)、副处干部请事假三天以上(含三天),须经主管党政领导批准,并在党办或院办备案。

三、处级干部病假三天以上(含三天),除按《教职工请假制度》执行外,应由本人或部门其他负责人报党办或院办备案。党办或院办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。

四、全院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学院的《教职工请假制度》(沪应院人[2003]10号),并严格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。

 

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

20101115